陳姓男子與柯男在小吃店前為女子爭風吃醋,雙方爆發衝突,柯男一氣之下從車內取出平時打魚用的魚槍射向陳男,導致魚叉刺穿陳男左胸,傷重不治,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柯男15年徒刑,可上訴。
去年4月10日凌晨4時許,警方接獲報案,指恆春鎮恆公路某小吃店外有男子遭人持魚槍攻擊,警方抵達時發現陳姓男子倒臥血泊中,左胸受到嚴重穿刺傷,經送醫救治後仍不治身亡,警方事後循線逮到行凶的柯姓男子。
警方偵辦後,得知柯男與陳男當晚為了一名鄭姓女子爭風吃醋,2人離開小吃店時,陳男不滿柯男開車載走鄭女,加上攔阻,2人遂在店門口發生衝突,柯男見陳男撿拾石頭,憤而從轎車內取出平常打魚用的魚槍射向陳男,導致陳男左胸被魚叉穿刺,傷重死亡,訊後依人殺罪送辦。
全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屏東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柯男與陳男發生扭打之初,雖無殺人故意,但從車內取出魚槍射向陳男,應可預見恐造成陳男死亡,主觀上應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且行凶後逃離現場試圖滅證,實不足取,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