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姓現役軍人去年2月底參加友人在酒吧舉辦生日派對,與不勝酒力女子及友人搭計程車離開,友人先行下車後,竟叫司機將車子轉往摩鐵入住,趁女方泥醉之際兩度性交得逞,鄧男挨告後認錯,與女方和解且獲原諒不再追究,台南地院判他1年10月,緩刑3年,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檢警調查,鄧男為現役軍人,並在台南服役。去年2月27日晚間11時許,在朋友舉辦的生日派對上認識女方,翌日3時許離開酒吧包廂時,女方已呈現茫醉,他與女方及友人共同搭乘計程車離去。
他在友人先行下車後,竟向計程車司機要求改至永康區摩鐵入住,趁女方泥醉不能抗拒,脫去其衣褲,1小時內接續對女方性交2次。女方清醒後報警處理,鄧男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合議庭表示,鄧男枉顧女方已因酒醉致處於意識的辨別能力顯著減低而不具備性自主決定能力的情狀,乘機對她性交,侵害其性自主權。然而,考量鄧男因一時未忍的性衝動,未能戒慎行止、謹守份際,衝動行事而罹刑章,先前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認錯外,主動請求與女方進行調解,且達成調解及按調解內容履行完畢,並女方原諒而不再追究,可見他存有積極彌補過錯眾心意及具體舉動。
合議庭認他現役軍人犯乘機性交罪處1年10月,惟認他犯後坦承犯行而深表悔意,擔任現役軍人,且與女方達成調解並有履行調解內容完畢,認錯並積極彌補過錯的悔悟態度,認他能因知所警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