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內射滿口謊…還辯「已經和她確認關係」 惡男判4年
賴姓男子假借幫女網友送宵夜、藥物,登堂入室性侵,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他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但一會兒稱被害人是酒店小姐,一會兒說她是舊識,北院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賴上訴,堅稱雙方是情侶,還說他之所以道歉是因為「內射」而非發生性行為;台灣高等法院勾稽相關證據,不採信他的辯詞,判上訴駁回。
賴2020年7月20日透過臉書認識被害人,互以LINE聯繫,同日晚間,賴得知對方身體不適,以幫忙購買宵夜、藥物探知她的住處,近午夜時抵達女方租屋處。賴表明想要留宿,但遭拒絕。
檢方指控,賴不顧女方反對,伸手撫摸對方的身體,再將對方壓倒在床上,被害人想逃離,賴憑體型優勢將她拉回、性侵得逞。賴離去後,被害人向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報案,檢方起訴賴。
北院審理時,賴辯稱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已經和她確認關係」,他在調情撫摸時,對方沒有拒絕。
被害人表示,案發當天因感冒在家休養,賴說要拿藥給她吃,服藥後,她請賴離開,賴就「發瘋似的一直摸我」,還將手伸進衣服內摸,她推阻賴,但掙扎太久全身無力,賴因此得逞。她說,有口頭跟賴說「不要這樣」,但她不敢太大聲,因為對方好像有吸毒,怕他的情緒會更激動,她也不敢讓鄰居知道,她不知道該怎麼做。
北院勘驗案發後賴與被害人的LINE對話紀錄,認為賴性侵後被要求離去,被害人還質問賴,如果兩人合意性交,何以賴沒在第一時間提出反駁?反而是道歉?證明賴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北院認為被害人身高157公分、體重50公斤,賴身高170公分,兩人體型、體能懸殊,犯罪現場只有8坪,不能以被害人身上沒有傷痕、未呼救,就認定她與賴合意性交。
賴不服遭判4年徒刑,上訴高院。賴表示兩人是自願發生關係,他沒有拘束女方行動自由,況且女方身上沒有傷勢,可見他沒有使用強制力逼對方性交。
高院表示,從相關供述、驗傷診斷書、鑑定書、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資料來看,一審判決沒有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賴姓男子陳詞判決不當,也只是爭執一審判決已說明的事項,上訴無理,應予駁回。
賴因經合法傳喚卻無故不到庭,高院依一造辯論判決。
聯合新聞網2023-01-12 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