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婦人指丈夫常召妓,侵害她的配偶權,打官司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否則分居互不相訪。但她丈夫否認召妓,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吳夫未曾有召妓受罰紀錄,判決吳婦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婦與丈夫結婚40多年,女兒也已出嫁,但夫妻經常吵架,吳婦發現丈夫的Line訊息中,從去年12月底到今年2月,有祼女、穿著清涼的美女照片及招攬性交易訊息,且丈夫還回文「1S」、「沒騙人會去啊!離不遠」的文字,便認為丈夫有多次召妓援交行為,認為丈夫破壞夫妻生活,侵害她的配偶權,要求丈夫賠償100萬元;和解條件是丈夫與她各分居屏東、高雄2地,互不到對方房屋,如果丈夫違反和解條件,就得賠100萬元。
吳夫指妻子今年3月聲請家暴保護令,2度告他偽造文書已不起訴,他為安撫妻子還把房產登記到妻子名下,現在還以召妓提訟;他向法官說,他已70歲,反而妻子對他的指控,已經影響他的身心。
法官認為,雖有Line的訊息,但吳婦無法舉證丈夫有召妓援交行為,而且吳夫沒因召妓援交被警方查獲,也未涉性交易遭判刑,難認定吳夫召妓;既無召妓侵權行為,自然沒損害配偶權及身分法益,對吳婦的請求,判決不准,和解條件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