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爆炸風險還離開 男充電鋰電池釀火燒屋判拘役50天
明知同款鋰電池充電時曾發生爆炸意外,桃園市33歲葉姓男子充電時卻未留在現場,導致充電過程引發火警,燒毀工作室並延燒2、3樓住所,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50天。
判決指出,葉男於去年12月14日上午7點到8點間,在位於楊梅區的在工作室內,對18650型號可充電式鋰電池進行充電後就離開,同日中午12點多屋內突然竄火,工作室物品、牆壁、鋼骨及鐵皮及同樓層裝潢都被燒毀,並延燒2、3樓住所,鄰居發現後趕忙報案搶救,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消防人員於火警現場找到爆炸的電池碎片,葉男雖否認有過失,但自承先前曾聽友人轉述,對同款鋰電池充電時發生爆炸意外;法官於判決中指出,從葉男說詞足認他明知對該款鋰電池充電時,應留於現場加以注意,避免危險發生,卻在充電時離開而釀禍,勘認涉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近日審結判處他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
自由時報2022-06-23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