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陳姓男子積欠數月租金,控告李姓房東未經同意闖入租屋處,並將電視相關電源搬離,數日後,更將電源切斷再次進入住所叫囂,陳男不滿告上法院,檢方認為兩人說詞不一,沒有證據足以認定房東「無故」闖入,予以不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2月晚上李姓房東突衝進陳男租屋處,大聲喝斥「你看什麼電視」,並將電視機上盒、訊號線、遙控器、冰箱等電器搬走,陳男無所適從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房東將機上盒扔在地上憤而離去,未料2日後,房東將租屋處的電源切斷,並再次拿鑰匙進入,陳男提問「為什麼沒電了」,房東更嗆「你還用什麼電」,雙方不滿告上法院。
警方調查時,房東供稱,陳男積欠逾2萬元租金,會進入租屋處主要是催討欠租,並終止租約要求陳男盡速搬離,對於擅自闖入住所,房東一概否認表示,進入前有先敲門告知,而當時會把電視機上盒等物取走是取回借用部品,行使留置權等,此外,也沒有切斷租屋處電源、妨害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