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不爽友人討債反目 結夥持刀押人簽40萬本票判4年2月
台南市李姓男子向友人借錢,經多次催討未還,反目成仇,今年4月間向友人佯稱要還5000元,與蔡姓男子及3名未成年少年持刀將人押走,並以膠帶綑綁友人雙手及蒙住雙眼,且載往新化山區強迫簽下40萬元本票,隔天才載返住處籌錢,經被害人報案後查獲,台南地院認李、蔡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分處4年2月、3年8月徒刑,可上訴;另3少年送少年法庭審理。
檢警調查,今年4月23日8時23分,李以臉書傳訊息給友人佯稱要還借款5000元,並約對方晚間到北區某高中對面停車場見面,當晚9時5分,友人依約前往,蔡及少年要求對方上車後,蔡拿出預藏的西瓜刀抵住對方,並由少年以膠帶綑綁其雙手及蒙住雙眼,隨後帶至永康區某汽車旅館內,等候李等人抵達。
李等5人到齊後,取走友人iphone1支及其轎車鑰匙1副,再將人押到新化山區,逼迫對方簽立本票,當場簽立40萬元本票。直至翌日8時,一行人將被害人載回住處籌錢。經被害人報警後,循線查獲,並分別扣得西瓜刀1把、本票等物。
李否認強盜取財,辯稱他們當天拿對方的車鑰匙、行動電話,是要叫對方拿20萬元贖回去,且當時少年有跟對方說沒有拿錢來,要將車輛、行動電話拿去賣掉。辯護人認為,李所犯行為應涉犯妨害自由、強制及恐嚇取財。蔡則坦承犯行。
合議庭審酌,李、蔡2人共同結夥以攜帶凶器方式而犯強盜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心理恐懼,更影響社會治安,實不足取。同時考量蔡始終坦承犯行,李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共犯結構中具有主導地位等,分處4年2月、3年8月徒刑,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0-12-02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