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佈資料,台灣97年有6 萬多對夫婦離婚,平均一天177 對。
有高達四分之一的已婚者擔心另一半有 ,或者擔心配偶有婚外情。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男女之間的關係也相對複雜, 、抓猴的需求與日俱增。根據台北市政府的調查「90年代全國婚姻外遇現況調查報告」,發現已婚者外遇發生率提高,且有婚齡下降的趨勢。
離婚的絕大因素還是感情不睦,因為另一半有了婚外情,而導致感情破裂離婚者,占了近七成,所以熱戀中的男女,為了將來的幸福,先做婚前徵信調查,才是婚姻穩固之道!
妨害家庭尚未除罪化,通姦行為仍觸犯刑法,因此許多委託人據此達成離婚、爭取贍養費、子女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益;但礙於蒐集證據與抓姦又與"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刑責有諸多衝突點,所以抓姦與蒐證一定要委託經驗豐富的徵信業者,才能讓你穩佔優勢。才不必賠了夫人又折兵,為了抓猴而觸犯上述刑責!
進行外遇蒐證,不僅是確定另一半是否發生外遇的方法,更是抓姦程序的重要前置步驟。
所謂的蒐證,是蒐集證據、證明的意思;常被人誤寫為搜證。
所謂的證據,在訴訟法上,是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蒐證是為了要主張自己的認定為事實,用來說明証實自己的主張。
證據依照性質的不同,區分為以下三種,人證、物證、書證。
所謂外遇,就法律觀點解釋,是指有配偶之人有婚外性行為的舉動,即與他人通姦。民間常見男女朋友稱對方外遇,在法律來說只有劈腿的行徑。而法律上的外遇行為是指有通姦或妨害家庭的行為。
外遇蒐證是指為了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即使用跟蹤、調查或竊聽….等方式,來蒐集配偶對婚姻不忠,且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
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通常有情、理、法三方面之用。
若夫妻中無過失一方,希望配偶回頭、不想離婚者,有些人會使用蒐集的證據,來要求外遇的配偶,簽下悔過切結書,擔保不再犯。切結書中通常附帶再犯情況的"懲罰" ,例如:提告或者要求金錢賠償。
若夫妻中無過失一方,要放棄婚姻,通常會以外遇證據來提告、訴訟,藉此要求金錢賠償、贍養費或子女的監護權。「外遇蒐證」,不僅是確定配偶是否發生外遇的方法,更是抓姦程序的重要前置步驟。
1. 先調查出有關於被查者的背景資料及生活規律習慣。
2. 規劃出被查者的可疑時間點以及地點 。
3. 針對交通工具及環境,派遣調查員實施外遇蒐證。
4. 將被查者去哪? 見誰? 做什麼? 予以調查並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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