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人妻搞車震被抓猴 吃官司外還得賠28萬
蘇姓男子被控和已婚之婦林女發生婚外情,去年6月間在台南市一家加油站內,蘇涉嫌和林女在轎車內車震,被林夫當場查獲,林夫憤而控告蘇妨害家庭,蘇今年3月被台南地院依相姦罪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林夫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本月判處蘇需賠償林夫精神撫慰金28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蘇明知林女是有配偶人妻,去年6月30日10點30分,在台南市關廟區一家加油站內,與林女在轎車後座發生性行為,為林夫當場查獲。蘇供稱和林女在車內後座各自自慰而無相姦行為,但當時二人都未穿著下半身衣褲,林夫報警法辦、起訴。今年3月,台南地院依蘇違反相姦罪,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林夫事後撤回對妻子涉通姦告訴,公訴不受理。
林夫事後以蘇破壞他和妻子婚姻,造成他和妻子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難以維持,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蘇賠償1百萬元。
蘇供稱,去年3月中旬,林女打電話給他,表示她現在在他家門口,他回到家,林女眼眶泛紅,詢問原因,林女說先生對她動手腳,說不是第一次,所以讓林女先睡他家,後來就跟林女走的比較親近,到事發當時和她認識不到一年。
台南地院民事法庭法官,審酌雙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蘇行為造成林夫家庭破裂,所受心靈創傷程度,認林夫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請求,則屬無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