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蔡姓女子和張姓男子同居,2020年9月蔡女身故,留下1棟房產,由她的孩子單獨繼承,同居人不服,舉證2人雖未登記,但曾有宴客「儀式婚」,向少家法院聲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獲勝訴,蔡的孩子也上訴,指當天宴客是入厝餐會,高雄高分院詢問親友,多不知有結婚喜宴,加上蔡女治喪期間,張男未於訃聞列名,僅到過靈堂2、3次,家祭、公祭時均不在場,逆轉改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屋主蔡女和張男同居20多年,張女亡故後留下的1棟房產,由她的孩子單獨繼承,張男不甘,向高雄少家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主張結婚曾宴請親友,雖未登記但採儀式婚禮,而且遺產中的左營房產,還是他出資所購買,登記在蔡女名下,同時請求法官塗銷蔡女孩子的繼承登記,一審判決張男勝訴。
蔡女的子女不服上訴,主張張男、蔡女雖有婚紗照甚至宴客,但喜宴雙方家人並未參加,不具備「結婚公開儀式」要件,二審法官傳問親友,發現張男所稱的「喜宴」,與新屋入厝儀式同一天舉辦,當天兩人並沒有穿婚紗,未介紹新郎和新娘的家人,也未設置禮金簿,張男的姊姊也表示,不清楚現場賓客是否知道2人結婚宴客。
蔡女的子女另主張,母親的後事都由舅舅辦理,張男也僅以「男友」身分出席喪禮,認為張男與母親並未完成結婚,不能算是繼承人,法官詢問參加喪禮親友,得知張男並未站在家屬答禮區,只陪蔡女棺木走幾公尺隨即離去,最多僅合於「捻香」性質,最後判決張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