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吳姓女子2002年與許男結婚,產下一女,因與許的妹妹相處不睦,2011年將年僅7歲女兒帶回越南,經許男提出告訴,法官查出吳女已於去年帶女兒回台灣,台中地院今天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將吳女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
法官審酌,34歲的吳女因家族相處所生糾紛,行為雖有不當,惟她攜女離家事出有因,非惡性重大之人,且她為外籍新娘,遠嫁台灣,難免就文化差異、生活習慣、價值觀之隔閡,而有相處矛盾情事,因母愛之牽掛致難以割捨幼女而犯案,予以減刑。
判決書指出,吳女於2002年與許男結婚後,申請來台定居而歸化成我國人民,並生下女兒,共同居住在台中市清水區,因吳女於2011年9月間與許男的妹妹相處不睦而發生口角,同月21日將年僅7歲的女兒帶回越南,並同留在越南,經許男提出告訴。
吳女坦承帶女兒回越南,並稱於寒暑假期間帶女兒回台灣與許男團聚,獲得許男同意女兒在越南就學,先前在台灣工廠打工,目前在越南賣魚。法官認為吳女犯後有悔意,並已取得許男原諒,許男並同意給予她緩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