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婦人的台商丈夫與大陸劉姓男子結怨,付徵信社沈姓、范姓男子金錢行凶,請他們到大陸對劉潑硫酸,沈、范在大陸服刑後獲釋,因犯重罪面對我國法律制裁,台北地院審理,依重傷未遂罪判他們各3年、2年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2008年7月14日,范尾隨劉到大陸某醫院的停車場,將整瓶硫酸朝劉的臉上倒,造成劉身體受傷、毀容,劉後來向深圳市公安局報案,2012年沈、范一進大陸,就被公安逮捕。
台北地院認為,沈、范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持硫酸朝劉的臉部潑灑,不但導致被害人於長期治療過程中承受巨大之身心痛苦及生活上的不便,且因外觀變形,造成心理創傷影響人際關係,考量沈、范已認罪,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