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警分局偵查隊陳姓前小隊長2019年起負責承辦遺失物業務,未料他卻故意侵吞民眾遺失物,遺失物中有現金、悠遊卡、名牌零錢包等物,直至分局2021年進行專案督導,才發現陳員有貪汙嫌疑,而陳員也早在實施專案前向地檢署自首。新北地院近期依貪汙、偽造文書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檢方調查發現,依據拾得遺失物行政規定,報告及交存後6個月未認領的遺失物,警察機關需要將其交予拾得人歸其所有,但陳員2019年至2020年間卻多次侵吞民眾遺失物,明知遺失物已公告期滿,卻未通知拾得人或遺失人領回,多次登載不實公文、公務電磁紀錄,辦理結案,侵占物品。
陳員2年來侵吞侵吞數百至上萬元現金、名牌皮夾、金融卡和信用卡等遺失物,不法所得約8萬餘元。直至三峽分局去年3月間實施「拾得遺失物管理」專案督導,才發現陳員2019年起保管的遺失物,多有未入庫、變賣、拍賣及銷毀的紀錄,陳員貪汙手法才曝光。不過,陳員早在同年2月就前往新北地檢署自首。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員擔任警職於30年,竟為一己之私,侵占遺失物,有損官箴、不思廉潔自持,足以損害警政機關管理拾得業務正確性,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但考量其深受精神疾病所苦,一時失慮犯案,且對犯行坦承不諱,顯有悔意,因此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