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男子斐進勇去年和表哥、朋友到小吃店消費,上完廁所與人發生口角,持刀刺向同鄉范姓男子的心臟部位,導致范傷重不治,另砍傷2人。一審斐進勇遭判16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15年徒刑,執行完畢後得驅逐出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斐進勇、表哥裴文芳、友人阮成達均是逃逸外勞,他們去年6月18日下午到某小吃店在二號包廂消費娛樂,斐進勇、裴文芳上完廁所後,和其他包廂的同鄉蘇姓男子發生口角衝突,雙方最後暫時握手談和。
裴文芳擔心事後被尋仇,和女友一同外出到生活百貨買5把刀械防身,女友擔心出事變要求幫忙保管。裴進勇對口角一事耿耿於懷,趁表哥女友不注意時,偷藏一把刀在褲子口袋,趁表哥在櫃台結帳,持刀衝進包廂,先刺殺離門口最近、同鄉的范姓男子心臟,再劃傷蘇等2人的手臂、臉部和背部。
范因肺部、心臟遭貫穿,引起心因性休克死亡。斐進勇事後逃離包廂,斐文芳見狀持另一把刀揮舞,阻止對方追捕,趁機逃離現場。
一審認為,根據監視器畫面等,裴進勇犯罪事證明確,且具殺人犯意,依殺人、殺人未遂罪判16年6月徒刑,另裴文芳、阮成達沒有具體事證,判無罪。
高院認為,范的傷口達22公分深,斐進勇殺人犯意明確,但對其餘2人揮刀砍傷,僅有傷害故意,撤銷斐進勇的殺人未遂罪,改依傷害罪、殺人罪,判刑15年,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