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搶走人夫 小三如今反要他的子女付扶養費
彰化縣已結婚生子的張姓男子,30多年前離家與林姓單親媽媽同居,去年張男車禍死亡,林女以張男罹癌,15年來都是她花錢照顧,興訟要求張男的4名子女要給她「代墊」的扶養費259萬多元;張家4名子女拒絕,表明不是他們不孝,是張男拋妻棄子,未盡父親之責。法官認為張家子女有理,判決林女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60多歲林姓女子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出張家4名子女長期未盡子女之責,不願照顧沒有謀生能力的罹癌父親;從民國92年6月開始,到去年6月間張父車禍死亡,都是她在照顧張父,她已代墊生活費、保健及醫療費等開銷共259萬多元,請求法官主持公道,判決張男的4 名子女給付這筆錢。
法官調查,張男在民國54年間結婚後生下4名子女,30多年前認識林姓單親媽媽後離家同居;張妻獨自扶養4名子女,民國93年11月間她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去年6月1日晚上,張男騎機車載林女外出,與1輛自用小客車碰撞,張男受傷送醫不治。
張男的大女兒向法官說,她念國中時,林女就介入父母的婚姻,讓她的媽媽很傷心,兩人常吵架,30多年前她父親離家後就沒再回家,跟媽媽和子女像是陌生人。她聽媽媽說,張男在員林市名下有多筆財產,與張女同居期間曾賣1棟房屋,不但足以支付自己所需,也能供應林女及她的小孩生活。
張家子女向法官說,張男離家後,對她媽媽和4名小孩都不聞不問,從未提供生活費和教育費,都是媽媽賺錢扶養他們,反觀30多年來張男一直與林女一家人住在一起,很照顧林女的小孩,林女主張已代墊259多萬元照顧張男,根本沒道理,他們拒絕給付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