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被毆打、恐嚇訴請離婚法院不准 法官:她先外遇
劉姓女子女子結婚20多年,指控公務員丈夫對他家暴訴請離婚,但彰化地院認為劉女疑似先外遇,丈夫才毆打恐嚇她,且劉女自行離家至今已兩年多,她所應負的責任較重,判兩人不准離婚,但夫的行為,造成她精神上痛苦,判賠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劉女指控丈夫脾氣暴躁,只要心情不佳就以三字經辱罵她,還揚言道知道怎麼打才驗不出外傷,「打我會盡量打在如果要驗傷的話也找不到的地方,比如說腳踝或臀部」,讓她心生恐懼,2016年間多次跟蹤她,曾將她打到左側尺骨骨折,就醫住院治療,因此申請保護令。
劉夫還曾傳簡訊「殺殺殺」、「如果是以下這個人,下次就要動手」及斧頭、手槍的圖片給劉女,並告訴她曾攜帶武器跟蹤她,如發現她與其他人交往發生兇殺案、至少有人重傷、會讓他死、讓他斷手斷腳等。
但劉夫反控妻外遇,與其他男子互稱老公老婆,每天通電話10多通,該男子侵害配偶權部分在另案判賠劉夫20萬元,劉夫認為,雙方婚姻裂痕是因妻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所致,且妻不告而別離家出走棄他及小孩於不顧顧。
法官認為,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請求離婚,但劉夫是一時氣憤才對劉女動手,無法證明劉女長期受到慣行毆打虐待,法官雖認定兩人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雙方都有責任,但婚姻發生破綻是起因於劉女外遇,責任較重,駁回她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