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失聯30年後再見 不敢對女兒要求扶養
蘇姓姊妹花的父母離婚後,當時姊妹還小,分別才2、3歲,兩人由母親及娘家親戚幫忙扶養照顧,直至成年,市府社會局日前書面通知,父親被安置在養護中心,姊妹對30年未曾謀面的父親已不復記憶,認父親自幼即未負扶養之責,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父女在調解會上再見,「我錯了」蘇父老淚縱橫說,但無法挽回。台南地院准許姊妹的聲請。
台南地院調查, 蘇姓男子在兩姊妹出生後沒多久即離家,未盡為人父的責任,也未支付扶養費用且未返家探視,姊妹自幼由外祖母扶養,外祖母去世後,由舅舅接續扶養照顧,直至姊妹國中畢業後,由母親接回同住。兩姊妹直到接到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書面通知,才知道父親已被安置在養護中心。
兩姊妹不但對父親一詞感到陌生,認為幼年即未負扶養義務,聲請法院免除她們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經院方定期調解,父女為此30年再見,最後父親也在聲請書上簽名。
蘇父指出,1986年間離婚後,並未積極尋找2女,也未探視2女及給付扶養費,與2女已30年未曾謀面,他不敢要求女兒扶養他。他說著說著不但老淚縱橫,仍頻頻對調解委員「我錯了,但無法挽回」,臉上滿是後悔之情。
台南地院家事庭認蘇姓姊妹對於父親自幼即未對她們盡扶養義務,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已據提出相關事證供院方調查及審認,及相對人在調解委員面前坦承過往事蹟及未盡扶養義務等情狀,足認蘇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確屬重大,認姊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