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這種不肖軍訓教官!桃園市某私立高中江姓少校女軍訓教官,被控充當「牽猴仔」,前年竟媒介兩名高三女學生賣淫,一名女學生當場拒絕,竟說服此女學生介紹另名女同學援交,第二名女同學雖同意,江女帶著女同學和60歲黃姓富商性交易前,黃男知悉眼前高三女同學未滿18歲而拒絕性交易,一審依兩個「意圖營利而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判江女3年6月,高等法院審理後痛斥江女身為教育人員竟媒介未成年學生賣淫,考量她和兩女學生已民事和解,改判2年6月徒刑,堅持江女應入獄,不准給予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江女擔任桃園市某私立高中校內二年級某科的直屬軍訓教官,與女學生B女在校內聊天時,趁機探詢「要不要做那個(援交)」,B女當場回絕,但江女不死心,要求B女代為尋找有意願者。
B女告知「女同學A女可能有意願」,經B女詢問A女探詢她確有援交意願之後,就帶著A女與江女見面,江女告知A女稱「我認識1個富商,有無興趣一起吃飯,可能可以拿到紅包」。
江女確認A女有意願「做那個(指援交)」後,2016年9月21日中午,帶著已高三的A女與60歲的黃姓男子在中壢區某餐廳面議。
黃男端詳A女,為保險起見,詢問她的年齡、並查看身分證。當黃男發現A女乃未滿18歲,擔心吃上官司而婉拒,但仍支付江女及女學生各3000元。事後,A女的家長發現而報案,全案曝光。
一審時,江女否認犯行,辯護人也稱「那個」的意思很廣泛,不一定是援交;但B女證稱,知道「那個」就是援交而拒絕,另代為探詢比較缺錢的女同學意願。法官認為江女無悔意,雖然江女所為都是未遂犯,仍依兩個「意圖營利而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重判她3年6月。
全案上訴後,江女改口坦承犯行,並和兩女學生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今改判2年6月徒刑,但以她知法犯法,且傷害兩少女身心,不准給予緩刑,若三審駁回上訴,將須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