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前科的張男(49歲),身上沒錢投保,2015年向保險業務員林女表示為兒子投保醫療險,林女試算後提出年繳2萬6千元之保險契約,可是張男宣稱身上僅有6千元,希望林女代墊,日後他會歸還。
同年8月3日林女代墊2萬元,向公司辦理完成張男的保險契約,可是張男在同年月13日沒透過林女,而是直接到保險公司要求撤銷該保險契約,該保險公司在不知情下,將全部保費2萬6千元退給張男。
而在撤銷保單之前,林女為了招攬此保單,與張男接觸時,張男拿出2張支票,面額總計61萬元,佯稱經營生意難免調頭寸,有緊急需要向林女調借40萬元,票期約2個月就到期,林女就可以賺走數十萬利息,林女不知有詐,借出40萬元給張男。
而在8月13日公司告知張男已撤銷保單,且支票遭銀行退票後,林女才知受騙。
法官發現上述兩張支票,早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張男無支付票款真意,犯行明確,依詐欺罪判處11月徒刑(其中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