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抓婚外情提「女原味內褲」但恐被污染不足為證
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控告謝姓妻子與杜姓男子婚外情長達5年以上,還一同出國5次,自行蒐證推論發生66次性行為,控告後甚至提出家中衣櫥裡的女性「原味內褲」為證。台北地檢署認為通姦次數是李自行研判,內褲則非當場抓姦查獲,有被汙染可能性,因此依罪證不足,將兩人不起訴。
李姓男子控告,杜姓男子的妻子不滿自己的丈夫和李的謝姓妻子過從甚密長達5年,因此跑來「告密」。
李知悉後,立即從謝女的YAHOO奇摩電子信箱裡蒐集出280個兩人LINE對話紀錄檔案,另搜出文華東方飯店問候卡、沐蘭汽車旅館、謙商旅東門店的多張折價券。
此外,李找出杜、謝女2人同班機入出境紀錄5次、同日進出的入出境紀錄17次,在國外共同生活達119天等資料。
經由這些資料,彙整推論出妻子與人發生66次性行為。提告兩人涉妨害家庭。
李也向檢方提供家中衣櫥發現未經洗滌的女用內褲為證。
檢方將內褲刑事局鑑定,發現內褲上殘留杜、謝女2人DNA。但李提供的事證乃至「性行為」的次數,都沒有直接的通姦事證。
檢方追查兩人的電郵與手機,均無法還原對話記錄,且女用內褲不是在2人發生性行為現場取得的物品,也無附帶蒐證光碟以證明2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更存在與其他證物相互汙染可能性。
檢方認為,全案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杜、謝女2人有通姦行為,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